“三证合一”后关于发票专章的十大常见问题,权威解答全在这儿!
所谓“三证合一”,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,提高市场准入效率。“一照一码”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,通过“一口受理、并联审批、信息共享、结果互认”,实现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。
“三证合一”后,不少企业关心发票专章是否需要重新刻制?对此,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整理了一些常见问题,为各位看官答疑解惑。
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,原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。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,换发“一照一码”执照,原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、存档。
从2017年1月1日起,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,原发证照不再有效。
生产经营地、财务负责人、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,在税务管理过程中,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,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,即各区的国、地税局申请变更。
除上述三项信息外,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,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。
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已登记企业(包括已试点“一照三号”、“一照一号”登记制度改革的自贸区企业),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,应向其交回原发的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;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,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明。
企业换发“一照一码”营业执照后,原发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,企业原来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也换成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因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,纳税人需到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后续事宜,如重新签订“税库银三方协议”、防伪税控系统报税、清卡、退票及重新发行等。
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,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,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,保留原法律效力。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“一照一码”营业执照的,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,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。
普通发票直接在税控系统中红冲,系统会提示无法找到相应蓝字发票,可以选择手工录入填写。
专用发票在税控系统中填写信息表,打印出来后提交到主管税务机关柜台审核,通过后开红字。
对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纳税人,在出口退税备案中增加社会信用代码,数据由征管系统自动导入,出口企业不用来退税部门变更出口退税认定。
在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前,相关部门经办人员会先查询该纳税人是否有未验旧的发票信息。如果全部为正常开具发票,会帮纳税人验旧,然后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如果有作废或红冲票,会通知纳税人到柜台验旧,验旧后才能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
不需要,使用原发票簿就可。
由于之前有保留旧档案,开具发票有误的可以用18位开具红字发票。企业若变更新税号后还有旧税号的进项票需认证,则要求进项发票退回销方,重新取得新税号的进项发票。
可以,在通用数据采集软件中重新载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采集信息上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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